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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康医药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《关于对张仁华、韩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》,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张仁华、韩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。
经查,张仁华、韩旭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,于2021年11月25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,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共计减持瑞康医药股份88,367,900股,占瑞康医药总股本的5.87%。其中,2023年5月11日,张仁华、韩旭在控制公司的股份减少5%时未停止交易。张仁华、韩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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